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5569號
SCDV,114,司執,15569,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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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569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DESI LISTIANI阿妮
           住雲林縣○○鄉○○路00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號
           新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DESI LISTIANI阿妮對第三 人之薪資債權,惟依內政部移民署函覆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雲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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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