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754號
SCDV,114,司執,13754,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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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建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余學禮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保險契約債權,經查,債務 人勞保投保第三人汪合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查無 可供執行之保險契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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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汪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