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74號
SCDV,114,司促,2774,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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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靜茹

林有勝

一、債務人林有勝、林靜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
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靜茹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有勝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1萬1,99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林靜茹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
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7,65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有
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58元 林有勝、林靜茹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658元 林有勝、林靜茹 自民國114年0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58元 林有勝、林靜茹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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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