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淵典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被 告 金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1萬4,752元,及提撥8,317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核定為22萬3,069元【計算式:(21萬4,752元+8,31
7元)=22萬3,0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惟因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063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1/3)=1,06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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