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
抗 告 人 邱紹祐
相 對 人 張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5
日本院11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配合原審秋股書記官要求,臨櫃繳交
上訴費新臺幣1,500元後,需等候新案號通知,才能提起上
訴理由補充狀及委任狀,但抗告人之後就未收到新案號,反
而是收到駁回上訴裁定,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
告者,其抗告不合法,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
32第3項準用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
三、查,民國114年2月25日本院11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裁定係小
額程序第二審裁定,屬不得抗告,並於教示欄明白揭示裁定
性質,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