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怡婷
相 對 人 黃根鵬即好口味檳榔攤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1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
4年3月1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內容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於114年3月2
4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內,詎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新
竹縣政府勞工處於114年3月14日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
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核屬相符;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亦據聲
請人陳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應堪信實
。從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聲請人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