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5號
SCDV,114,亡,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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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蔚芳
代 理 人 汪近芸
劉庭芳
相 對 人
失蹤吳吉清 失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吉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吳吉清(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
新竹市○○里0鄰○○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
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
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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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