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蘇蔚芳
代 理 人 汪近芸
劉庭芳
相 對 人 彭玉女
即 失蹤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彭玉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彭玉女(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
新竹市○○里0鄰○○路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
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