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李文灝 新竹市○○○里00鄰○○路00號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被 告 陳文杰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 陳佳舜 被 告 葉志生 法定代理人 葉敏慧 被 告 葉宛賓 葉敏慧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0○0號00樓 陳鳳笙 住宜蘭縣○○市○○里00鄰○○○路 000號 陳鳳鑾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0巷0弄00○0號0樓 陳鳳妃 住○○市○里區○○路○段○○巷00 弄0號 陳培銓 住○○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0號 陳林麗香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0樓 陳郁琪 住○○市○○區○○里00鄰○○街00 巷0弄00號0樓 陳郁敏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0樓 楊滋德 住○○市○區○○00鄰○○○街00○0 號00樓 楊瞻魁 住○○市○區○○里00鄰○道路○段0 00號 楊適槐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00樓 楊美斯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號0樓 楊璦瑜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0樓之0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被 告 陳震宇 楊衍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慧 被 告 楊衍芬 陳瑤俐 基隆市○○區○○里00鄰○○街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陳昭雲、陳明河、陳加地、張白鶴、陳㕡嫻、陳怡君、陳清喜、楊陳定、楊啓宗手抄戶籍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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