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77號
SCDV,113,訴,577,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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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李文灝 新竹市○○○里00鄰○○路00號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陳文杰

訴訟代理人 洪婉珩律師
陳佳舜

被 告 葉志生

法定代理人 葉敏慧

被 告 葉宛

葉敏慧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0○0號00樓
陳鳳笙 住宜蘭縣○○市○○里00鄰○○○路 000號
陳鳳鑾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0巷0弄00○0號0樓
陳鳳妃 住○○市○里區○○路○段○○巷00 弄0號
陳培銓 住○○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0號
陳林麗香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0樓
陳郁琪 住○○市○○區○○里00鄰○○街00
巷0弄00號0樓
陳郁敏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0樓
楊滋德 住○○市○區○○00鄰○○○街00○0
號00樓
楊瞻魁 住○○市○區○○里00鄰○道路○段0
00號
楊適槐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00樓
楊美斯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號0樓
楊璦瑜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0樓之0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 告 陳震宇

楊衍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靜慧

被 告 楊衍芬

陳瑤俐 基隆市○○區○○里00鄰○○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陳昭雲陳明河陳加
地、張白鶴、陳㕡嫻、陳怡君陳清喜楊陳定楊啓宗手抄戶
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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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