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史文孝
被 告 周美容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邱李玉里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被 告 邱明熙
宋羅月桃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木通
被 告 邱信銘
蕭彩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律師
受 告知人 羅豐寧(兼黃月蘭之繼承人)
羅豐仁(即黃月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邱明熙、邱信銘
未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