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 告 吳世龍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吳東富 吳東貴 吳世宗 鄭義雄 鄭蒨蓮 吳黃敏 吳宜恩即吳志厚之承受訴訟人 吳佩玲 吳姵葶 吳曜任即吳泗濱之承受訴訟人 吳重薇即吳泗濱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00樓 之0 吳重璉即吳泗濱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一 謝瓊琳 陳映忻 陳瑋帆即陳文益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 0 陳怡婷即陳文益繼承人 陳蓓馨即陳文益繼承人 呂品姍即陳文益繼承人 陳志慶 陳妤榛 李筱鈴 陳玉娟 陳憶茹 周吳寶琴 吳寶真 吳寶鑾 吳嘉鴻 吳嘉鵬 吳寬億 吳培綾 郭 仁 郭俊宏 吳東原 吳東良 吳碧玉 吳碧月 陳承熙 陳承聰 陳碧津 陳美燕 楊陳碧瑞 鍾吳滿 卓吳束汝 吳宜真 吳黃屘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義 被 告 吳宗元 吳得愷 吳芳玲 吳慈鋆 吳慈環 吳又盈 吳森漢 吳漢霖 吳玉霜 吳煜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政錕 被 告 吳淑芬 陳雪鳳 吳乾隆 吳慶源 吳家旺 吳麗美 吳韓玉英 吳世淵 吳色珠 吳素琴 吳素錦 吳素真 吳坤法 吳銓德 吳麗瓊 洪吳麗珠 吳麗喜 吳信衛 吳琇淋 吳淑𣕯 謝吳錦雀 吳 英 吳廷輝 吳錦火 陳秀春 陳春蘭 洪銓璟 蔡鴻文 蔡秋萍 蔡萩月 蔡靜文 陳秀琴 黃明雄 吳家慶 吳純慧 陳吳桂銖 吳淑文 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蔡雅筑住○○市○○區○○街00巷0號」記載應予刪除;主文欄第三項第三行關於「 編號16至18」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6至19」;事實理由欄關於「被告吳思怡」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吳宜恩」、第貳大點第四點(五)第17行「被告陳瑋帆、陳怡婷、陳蓓馨」應更正為「被告陳瑋帆、陳怡婷、陳蓓馨、呂品姍」。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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