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21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21,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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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家錞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林慧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一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
民國114年2月5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
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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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