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1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11,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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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瀅蒨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景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莊瀅蒨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本院113年4月16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
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
本院已於114年2月4日以新院玉民政113司執消債清11字第04
15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
定之書面,本件除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要
求查明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無經債務人變更要保
人之保單,此部分業經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他
保單並無變更要保人乙節,此外即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
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算財
團財產之規模、清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必要
費用等情形,確定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依首
揭規定,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附表:
財產類別 說明及處分方法 台灣人壽保單價值ㄧ筆共計585,486元。 由債務人提繳到院等值之金額,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存款餘額14,159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解繳,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所得存款4,420元 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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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