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20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20,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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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姵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莊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沃恆法律事務所(劉羽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莊政燁
鍾輝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消
債更字第10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以函請債權人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
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有債權人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
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佔總債權額為24.9% ,亦未達總
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
達證書在卷足憑。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更生方案之陳述意見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
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債權人所請核有理由。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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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