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26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126,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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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奕廷沈國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
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
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
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項立法
理由、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條件每月清償
新臺幣14,627元、分72期、清償成數46.7%之更生方案(因
債務人所提對各債權人細項清償加總14,628元有誤,本院依
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14,627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
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更126字第02044號函通知各債權人
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
是否同意。本件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僅其中債權人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未具
狀表明不同意,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
書在卷足憑。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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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