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09號
SCDV,113,司執消債更,109,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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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巧玲
代 理 人 范雅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吳昌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
民國(下同)113年12月7日所提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27
,088元、履行期間六年、總清償金額1,950,336元、清償成
數38.02%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
意見,其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
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債務人現為46歲正值壯年可增加收入
以供清償、債務人應減少生活支出、更生方案中應對債務人
於清償期間為生活程度一定限制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技術員乙
職,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明細影本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
事,可認其於113年12月7日提出之更生條件(另債務人未詳
列對各債權人之細項金額,本院依職權核算如附件一)已盡
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查債務人更生方案所陳每月收入為46,000元,有債務人所
提薪資明細影本等在卷可證。其所陳每月收入與本院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所審認每月收入相符,且鑒於債
務人自96年度起迄今均任職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所
擔任工作內容均無異動,且債務人已提薪資單明細影本等
相佐,亦與本院職權調取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之
債務人年度所得相符。是於有其他歧異認定證明前,仍以
債務人所陳實際任職每月收入46,000元為認定依據。
(二)就債務人有無納入更生方案之財產,經查其債務人名下有
機車乙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75股、存款75元,
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至於
所應納入更生方案之金額,其債務人陳報其所有機車現值
為53,125元、股票以每股26.05元計算為22,794元、存款7
5元,願將其合計75,994元納入更生方案計算。
(三)就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因債務人前已向
本院提出每月支出明細等相關證明供審核,且與本院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所審酌相符。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個人支出情形,堪認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列每月支出17
,076元為合理。
(四)然觀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收入為46,0
00元,加計其名下財產價值75,994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6年)可處分所得總額為3,387,994元(計算式:46,0
00×12×6+75,994=3,387,994),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總額1,
229,472元(計算式:17,076×12×6=1,229,472),餘額為
2,158,522元(計算式:3,387,994-1,229,472=2,158,522
)。則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以每月為一期清償金額27,088
元,清償總額為1,950,336元(計算式:27,088×12×6=1,9
50,336),已達前開餘額之90.36%(計算式:1,950,336÷
2,158,522×100%=90.36%)。本院審度債務人已將其每月
所得扣除其支出後餘額九成均用於清償債務,足認其已盡
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
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
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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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