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35號
SCDV,113,司,35,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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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徐尹容(即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
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管理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27號清算完結事件,現經本院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相對人之清算申報是否經核定及
完稅,迄未見復,有本院114年1月2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22
7字第1149000001號函、114年3月7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227
字第1149005145號函在卷可考。從而,相對人現尚未清算完
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管理人,核與前揭規定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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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意法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