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63號
SCDV,112,重訴,163,2025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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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楊美容
楊金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怡妏律師
被 告 楊健次
楊見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智凱
被 告 楊享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 告 楊享超
楊詠心
楊盛旺
楊盛典
楊盛枝
素珍

楊黃月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享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
金額,應更正為【更正後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
欄之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各 誤計1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更正後附表三】編號6至10「應受補償金額」欄之金額編號 應受補償之共有人 應受補償金額 6 楊黃月辛 26,373元 7 楊盛旺 323,079元 8 楊盛典 323,079元 9 楊盛枝 323,079元 10 楊素珍 323,0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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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