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51號
SCDV,112,司票,1151,2025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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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林采縈


相 對 人 許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 當事人欄中關於「許月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月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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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