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敏華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于容/林律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長風/羅鴻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
民國114年2月5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
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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