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11年度,146號
SCDV,111,竹調,146,2025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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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調字第146號
原告即聲請人楊泓霖

楊豐盛
楊張素梅

楊晉瑋

楊沛賢
楊宗沂
共同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相對人即被告鄭詩哲之承受訴訟人
惠英
鄭憶真

鄭憶珊

鄭憶穎

鄭嘉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李惠英、鄭憶真、鄭憶珊、鄭憶穎、鄭嘉斌為相對人
被告鄭詩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即被告鄭詩哲於起訴後之民
國(下同)民國114年4月15日死亡,李惠英、鄭憶真、鄭憶
珊、鄭憶穎、鄭嘉斌鄭詩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等
可佐,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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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