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6號
SCDV,111,司執消債清,16,20250425,4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即管
理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永吉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聲請人曾鈞玫律師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曾鈞玫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理人曾鈞玫律師就債務人楊永吉聲請清算事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選任為債務人清算程序之管理
人,就代債務人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11
4年3月6日新院玉113司執曾37072字第1144013843號執行命
令通知得收取新臺幣(下同)302,790元,並已匯入本院在
案。因系爭執行程序業已執行終結,爰斟酌該訴訟程序之繁
雜程度及聲請人支出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