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即管
理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永吉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聲請人曾鈞玫律師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曾鈞玫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理人曾鈞玫律師就債務人楊永吉聲請清算事件,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選任為債務人清算程序之管理
人,就代債務人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11
4年3月6日新院玉113司執曾37072字第1144013843號執行命
令通知得收取新臺幣(下同)302,790元,並已匯入本院在
案。因系爭執行程序業已執行終結,爰斟酌該訴訟程序之繁
雜程度及聲請人支出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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