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1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世昌並無販售商品之真意,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8日,透過網際網路
在社群網站臉書,在「各系機車精品零件買賣中心」社團發
布販售排氣管(山葉牌勁戰四代專用,型號:m1s)之廣告
,致告訴人陳景元瀏覽上開廣告後陷於錯誤,並與被告達成
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購買之合意後,依其指示,分別於
113年8月28日、113年8月29日匯款4500元、3000元至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經
告訴人收受被告所寄送之包裹,開啟後內裝物為餅乾及飲料
(2包樂事洋芋片及4瓶鋁箔包麥香奶茶)始悉受騙。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犯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
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被訴就告訴人陳景元所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號提起公訴(起訴書附表
編號8),於114年2月3日繫屬本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該案起訴書附卷可稽,而本案被告所涉同一犯罪事實,則
係於114年3月14日始繫屬本院,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
4年3月13日竹檢松篤114偵1451字第1149009291號函上本院
收文章戳之日期可按,可見檢察官係就被告上開所涉同一犯
行再行重複起訴,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為諭知公訴不受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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