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 9485、9486、9487、9488、11224號)後,經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4年度金易字第12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正瀚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
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不生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8月2日修
正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本次修正後,移
列至第22條,並為文字修正,是本案被告所為,就刑事處罰
規定而言並無實質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
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說明。
㈡罪名:核被告陳正瀚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
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三個以上帳戶罪。起訴書誤載為
同法「第22條之2第3項第2款」尚有未洽,應予更正。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3個帳戶
予詐欺集團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受害者尋求
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之猖獗,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係遭誆詐感情未經細思
即提供金融帳戶,且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犯罪
情節相較輕微,兼衡本案被害人受騙金額,及被告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中風、因肢障領有殘障證
明、甫截肢現住院中(9485偵卷第26、27頁、金易卷第87、
9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不沒收: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依被告供稱並無報酬 等語(700移歸卷第19頁),且現存卷內資料復無積極證據 證明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報酬,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犯罪
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485號 113年度偵字第9486號 113年度偵字第9487號 113年度偵字第9488號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被 告 陳正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正瀚基於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 3個以上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 月14日前某時,在新竹縣湖口鄉榮光路上之統一超商,將所 申辦之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三信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 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訛騙如 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施雅珉、曾華晟、陳淑芬、張恩睿、吳沛妤、陳京羚、 江佑霖、邱振堯、吳佩勳、鄭燕霞、吳昇、呂宇華、陳星語 、林欣儀、黃宏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陳正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提供其名下三信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 0 ⑴告訴人施雅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施雅珉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PXY」投資平臺儲值紀錄各1份。 告訴人施雅珉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 ⑴告訴人曾華晟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曾華晟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 告訴人曾華晟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 ⑴告訴人陳淑芬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陳淑芬提供之網路郵局交易明細截圖、「Parks」投資平臺頁面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各1份。 告訴人陳淑芬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 ⑴告訴人張恩睿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張恩睿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PXY」投資平臺頁面截圖各1份。 告訴人張恩睿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 ⑴告訴人吳沛妤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吳沛妤提供之投資平臺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告訴人吳沛妤遭詐騙而轉帳至之事實。 0 ⑴被害人梁志明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被害人梁志明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被害人梁志明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 ⑴告訴人陳京羚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陳京羚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陳京羚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 ⑴告訴人江佑霖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江佑霖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份。 告訴人江佑霖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邱振堯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邱振堯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吳佩勳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吳佩勳提供之順達資本聯盟投資合作意向契約書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吳佩勳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鄭燕霞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告訴人鄭燕霞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吳昇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吳昇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截圖各1份。 告訴人吳昇遭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呂宇華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呂宇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呂宇華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陳星語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陳星語提供之「LIKESCOIN」投資平臺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告訴人陳星語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林欣儀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林欣儀提供之「LIKESCOIN」投資平臺頁面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林欣儀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告訴人黃宏智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黃宏智提供之「Bate」投資平臺頁面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告訴人黃宏智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⑴被害人黃子健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被害人黃子健提供之「LIKESCOIN」投資平臺頁面截圖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被害人黃子健遭詐騙而轉帳之事實。 00 三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施雅珉、張恩睿、呂宇華遭詐騙而分別轉帳至陳正瀚三信銀行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00 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淑芬、吳沛妤、陳京羚、邱振堯、鄭燕霞、陳星語、林欣儀、黃宏智及被害人梁志明、黃子健遭詐騙而分別轉帳匯款至陳正瀚郵局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00 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曾華晟、江佑霖、吳佩勳、吳昇遭詐騙而分別轉帳至陳正瀚玉山帳戶後,旋遭提領之事實。 00 被告陳正瀚提供之簡訊翻拍照片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提供其名下三信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曦蓉」、「天涯」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正瀚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第3項第2款 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至 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惟依卷 內證據尚難認被告確具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是無以 該等罪責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分 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察官 邱志平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 施用詐術之方式 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偵查案號 0 施雅珉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施雅珉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PXY」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4日15時10分許,轉帳1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曾華晟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日2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曾華晟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4日15時13分許,轉帳2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陳淑芬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淑芬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Parks」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4日15時16分許,轉帳1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張恩睿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底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恩睿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PXY」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4日16時13分許,轉帳1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吳沛妤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2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沛妤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指定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及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4日16時40分許,轉帳1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梁志明 (不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梁志明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Parks」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4日16時44分許,轉帳1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陳京羚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24日13時58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京羚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LIKESCOIN」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0時21分許,轉帳2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江佑霖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4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江佑霖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Bate」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0時27分許,轉帳1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 邱振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邱振堯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LIKESCOIN」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0時33分許,轉帳3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0 吳佩勳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佩勳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Bate」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0時37分許,轉帳1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0 鄭燕霞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鄭燕霞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LIKESCOIN」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0時37分許,轉帳1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9487、11224號 00 吳昇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昇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Bate」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0時49分許,匯款1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0 呂宇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1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呂宇華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PXY」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0時50分許,轉帳1萬元。 三信銀行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0 陳星語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星語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LIKESCOIN」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1時00分許,轉帳1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1224號 00 林欣儀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11日12時29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欣儀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LIKESCOIN」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5日12時10分許,轉帳1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9486、11224號 00 黃宏智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5月底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宏智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Bate」平臺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8日17時13分許,轉帳4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9485、11224號 00 黃子健 (不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黃子健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於「LIKESCOIN」平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2年9月19日10時13分許,轉帳2萬元。 郵局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94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