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46號
SCDM,114,聲,446,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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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AUPARA SAKDA(中文姓名:沙拉泰國籍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被告繳
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UPARA SAKDA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AUPARA SAKDA(中文姓名:
沙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1
萬元交保,並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13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63號判處2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而移
送執行等情,有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
收款書、前揭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
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而未到案執行,其未在監
在押更已離境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監在押紀錄
表、送達證書、傳票等在卷可查。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
,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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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