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46號
SCDM,114,聲,346,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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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永綺


具 保 人 彭宥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典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宥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宥心因被告彭永綺犯妨害自由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之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3刑保字
第8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永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1萬元,由具保人彭宥心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如數繳納後,
被告已獲得釋放乙節,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
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13刑保字第80號)在卷可
憑。詎被告釋放後,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竹簡字第75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11月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
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案經確定送交執行後
,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另函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案,然被告
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案執行,且經警前往被告住居所拘提無
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或陳報所
在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追保函送達證書、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
書暨照片、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
可稽。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乙情
,經本院查詢明確,亦有在監在押記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法院出入間紀錄表存卷可參。從而,堪認被告業已逃匿,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
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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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