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昭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昭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昭漢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
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
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
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
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
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
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
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
12年9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
如附表編號2、3、4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2年9月19日
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
本院發函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乙節,亦
有本院送達通知在卷為憑。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
係詐欺取財罪,以誆稱胞姊住院急需醫藥費用、出售骨灰罈
、出售靈骨塔位等方式騙取他人金錢,嚴重侵害他人財產法
益,惟考量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案件中均坦認犯行,知所悔悟
,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
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8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前
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
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
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受刑人周昭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1年5月中旬某日至同年6月27日 111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51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27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94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6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94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6號 113年度簡字第11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97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46號 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經橋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執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間至110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30號 判決日期 114/01/24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2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41號 (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