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5號
SCDM,114,聲,325,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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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明豪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明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
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
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
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
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
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許明豪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聲請書附表
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業經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
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始得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案業經受刑人於民
國114年3月1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
存卷可憑,是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案自得依檢察官
之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
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
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20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
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
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見表示」,本
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
、罪質,並考量上開犯罪期間密接、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
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 號2、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 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未遂) 詐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3年7月20日 113年7月26日 113/08/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9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23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8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花交簡字 第173號 113年度訴字 第117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78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花交簡字 第173號 113年度訴字 第117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7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17日 114年2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89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46號(囑託代執行) 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75號 (113.11.18-11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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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