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21號
SCDM,114,聲,321,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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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受刑人陳育德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
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
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本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
酌受刑人身心狀況、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
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至於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表示 「等案件全部結束再做合併」等語,惟法院僅得在檢察官聲 請範圍內,認定各罪是否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依法裁定 ,受刑人所指其他案件若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要屬檢察官 另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本院僅得在檢察官 聲請範圍內,認定各罪是否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依法裁 定,受刑人所指其他案件部分,非在檢察官本案聲請範圍內 ,本院不能逕予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亦無等候被告他案 確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共同詐欺取財   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12月初~   111/12/05 111/12月初~   111/12/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8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45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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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