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7
號、第58號、113年度偵字第8035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114年度易字第4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世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
㈠陳世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於附表
一編號1至13所示之時間,前往陳奕璁所管理、址設新竹縣○
○市○○路000號之冷凍食品倉庫(下稱本案冷凍倉庫),並自
本案冷凍倉庫大門旁邊未上鎖之小門進入後,竊取如附表一
編號1至13所示之冷凍食品,得手後旋即離去。
㈡陳世緯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
編號14所示之時間,前往本案冷凍倉庫,並自本案冷凍倉庫
大門旁邊未上鎖之小門進入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
冷凍食品,得手後旋即離去。
㈢陳世緯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址設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的
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泰和公司),並自泰和公司鐵捲門
旁邊未上鎖之鐵門進入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食材,得手
後旋即離去。
㈣案經陳奕璁、泰和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程序事項:
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
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2點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陳世緯固未於本院準備程
序到庭,惟其於偵查中對於上述犯行均已坦承不諱(見偵緝
字第57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45頁),卷內證據亦屬明確
。則依上述規定,被告之自白雖非於本院訊問時所為,但仍
得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奕璁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泰和公司之負責人吳嘉棟於警詢之證述。
㈣本案冷凍倉庫周邊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暨其截圖、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㈤泰和公司周邊之監視器影像畫面暨其截圖、泰和公司提出之
財產損失表各1份。
四、論罪: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3(即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4
(即犯罪事實㈡)、附表二(即犯罪事實㈢)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起訴書誤載法條之說明:
公訴意旨雖就犯罪事實㈠之中,附表一編號1至5、7至8、10
至11、13至14所示犯行,認為被告乃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云云。然而:
⒈細究本案冷凍倉庫周邊之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截圖,可見被
告進出本案冷凍倉庫,均係透過打開大門旁邊未上鎖之小門
為之,尚無公訴意旨所指「翻牆侵入」之情(見偵字第7257
號卷第37頁以下)。
⒉偵查檢察官疏未核對上開監視器影像畫面及截圖,論罪之記
載當然存在違誤。惟此瑕疵既經公訴檢察官於準備程序當庭
表示由本院自行更正認定(見本院易字卷第55頁),即不生
變更起訴法條或犯罪事實減縮之問題;且此更正乃有利被告
之事項,對其辯護防禦權不生影響,自得由本院逕予審理論
罪,附此說明。
㈢實質上一罪之說明:
被告於犯罪事實㈠之中,先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的
冷凍食品;以及於犯罪事實㈡之中,先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
的食材,均係基於單一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
行,侵害者亦均為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可謂薄弱。是依
照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
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從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屬於接續犯,而均僅以一罪論處。公訴意旨忽略被
告行為之動機、目的,亦未斟酌被告犯案時空的密接性、手
法近似性、被害人同一性,逕認應就附表一編號1至13、附
表二編號1至9所示行為均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
㈣數罪併罰之說明: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3(即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4(
即犯罪事實㈡)所為,時間上有相當差距,可認並非基於同
一行為目的與決意而為;至就附表二(即犯罪事實㈢)所為
,其侵害法益與前開兩者均有不同,犯罪地點也明顯有異。
準此,本案犯罪事實㈠、㈡、㈢在法律評價上當認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工作能力,卻屢屢
進入本案冷凍倉庫與泰和公司遂行竊盜,所為應予非難;復
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各告訴人和解,且目前
僅返還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罪所得,同時參以其自述犯罪
動機乃先前於本案冷凍倉庫任職,與雇主有勞資糾紛,所竊
物品均係為發送給老弱婦孺或流浪漢等語(見偵字第7257號
卷第8頁);再慮及被告犯罪之手段、情節輕重、所獲取之
財物種類與價值等情,並衡以各項前案素行,及其自述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沒收:
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的冷凍食品,以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9 所示的食材,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價格亦分別詳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予告訴人。是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附表一編號14所示的冷凍食品,雖同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但被告已提出由警方扣案,且進一部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陳 奕璁,此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 可憑(見偵字第295號卷第16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本院就此部分,即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指明。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備註 犯罪所得 (以下單位均為新臺幣) 註: 1袋魷魚圈為1,000元 1箱花枝丸為2,000元 1箱薯條為600元 (見偵緝字第57號卷第23頁至第24頁) 1 民國111年7月15日 21時30分許起 至同日22時24分許 得手後陳世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10箱花枝丸,共2萬元 2 111年7月16日 20時43分許起 至同日21時31分許 8箱花枝丸,共1萬6,000元 3 111年7月17日 22時3分許起 至同日23時21分許 8袋魷魚圈、4箱花枝丸,共1萬6,000元 4 111年7月19日 20時許起 至同日21時39分許 8袋魷魚圈、4箱花枝丸,共1萬6,000元 5 111年7月21日 20時51分許起 至同日21時48分許 4袋魷魚圈、5箱花枝丸, 共1萬4,000元 6 111年7月22日 0時28分許起 至同日1時24分許 5袋魷魚圈、3箱花枝丸,共1萬1,000元 7 111年7月23日 23時28分許起 至翌日即24日 1時27分許 得手後陳世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協助搬運而不知情之張峪嘉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離去 5箱花枝丸 (陳世緯載運) 5袋魷魚圈、6箱花枝丸 (張峪嘉載運) 共2萬7,000元 8 111年7月26日 20時6分許起 至同日20時36分許 得手後陳世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6箱薯條,共3,600元 9 111年7月26日 23時47分許起 至翌日即27日 0時19分許 3箱花枝丸、5箱薯條, 共9,000元 10 111年7月27日 20時31分許起 至同日21時11分許 3箱花枝丸,共6,000元 11 111年7月28日 21時54分許起 至同日23時15分許 5袋魷魚圈、2箱花枝丸、4箱薯條,共1萬1,400元 12 111年7月29日 0時36分許起 至同日0時50分許 3袋魷魚圈、2箱花枝丸、5箱薯條,共1萬元 13 111年7月30日 20時41分許起 至同日21時10分許 4袋魷魚圈,共4,000元 14 111年11月9日 0時46分許 -- 牛肉串7包 雞尾串5包 (均已發還予告訴人陳奕璁) 應追徵之犯罪所得總額 16萬4,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備註 犯罪所得 1 民國111年7月24日 0時8分許起 至同日0時37分許 得手後陳世緯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1.益康沙拉油5桶,共4,250元 2.京都里肌1箱,1,000元 3.炸雞翅1箱,500元 4.檸檬雞柳條1箱,450元 5.綠豆半袋,725元 2 111年7月25日 0時許起 至同日0時4分許 益康沙拉油3桶,共2,550元 3 111年8月8日 0時11分許起 至同日0時35分許 1.益康沙拉油4桶,共3,400元 2.冷凍雞腿2箱,共3,500元 4 111年8月9日 0時10分許起 至同日0時31分許 1.益康沙拉油3桶,共2,550元 2.冷凍豬排1箱,1,000元 5 111年8月13日 0時5分許起 至同日0時31分許 1.益康沙拉油2桶,共1,700元 2.冷凍雞腿1箱,1,750元 3.貴妃雞腿捲2箱,共4,000元 4.京都里肌1箱,1,050元 5.綠豆1小袋,300元 6 111年8月14日 0時許起 至同日0時17分許 1.益康沙拉油2桶,共1,700元 2.泡麵1箱,400元 7 111年年8月15日 0時18分許起 至同日0時33分許 益康沙拉油4桶,共3,400元 8 111年8月16日 0時35分許起 至同日0時43分許 益康沙拉油3桶,共2,550元 9 111年8月18日 0時許起 至同日0時30分許 1.益康沙拉油2桶,共1,700元 2.京都里肌1箱,1,000元 應追徵之犯罪所得總額 3萬9,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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