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4年度,9號
SCDM,114,竹交簡,9,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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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交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90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交易字第696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冠隆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冠隆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
、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
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3年4月21日晚
間9時50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若干後,其血
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0.05以上,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
於道路上。嗣劉冠隆於113年4月21日晚間9時50分許,騎乘
上開機車行經新竹縣橫山鄉田洋街「田寮幹20-E1268-FE61
號」電桿前時,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經警員據報到場處
理,並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後,由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下
稱北榮新竹分院)於同日晚間10時28分許對劉冠隆抽血檢驗
,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107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約
為百分之0. 107、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0.53mg/L)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
三、證據:
 ㈠被告劉冠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與供述(
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909號卷【下稱偵卷】第4頁
至第5頁背面、第29頁及背面、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96號
卷【下稱交易卷】第21頁至第24頁)。
 ㈡北榮新竹分院檢驗報告1份(見偵卷第6頁)。
 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
(見偵卷第7頁)。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與(二)各1份(見偵卷第8頁至第11頁)。
 ㈤現場暨車損照片共20張(見偵卷第12頁至第16頁背面)。
 ㈥新竹地檢署113年度鑑許字第42號鑑定許可書1份(見偵卷第1
7頁及背面)。
 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偵卷第21頁)。
 ㈧北榮新竹分院113年9月18日北總竹醫字第1130001292號函暨
所附病歷摘要(回復單)各1份(見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

 ㈨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
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
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揭各該證據相符,本
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劉冠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次飲酒後,其血液中
酒精濃度達107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約為百分之0.10
7、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0.53mg/L)之情況下,仍騎乘前
揭機車上路;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具有高度潛在
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
響,且終生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是被告之行為已生相
當之危險,應嚴正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尚可,又被告雖於酒後騎乘機車自摔倒地,然幸未肇事致
他人傷亡,是其犯罪情節並非屬最嚴重之情形;另衡諸被告
自述其職業、未婚、無子女、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見交易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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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