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234號
SCDM,114,交易,234,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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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澤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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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