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29號
SCDM,113,附民,429,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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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
原 告 吳庚助
被 告 林建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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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