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42號
SCDM,113,訴,542,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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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時君


選任辯護人 黃昱凱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8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葉時君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5至28、30、3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後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更正起訴書附表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㈡證據部分:
  新增「被告葉時君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所稱之「栽種」,包括播種
、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穫等具體行為,而以
播種方式栽種大麻,係以種子播種後至成苗為主要階段,其
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
,換言之,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將大麻
子播種後已出苗者,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即屬
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本案被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自行栽種大麻,且已成功栽
種出如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已出苗之大麻植株,堪認被
告行為已達栽種大麻既遂之程度。又被告栽種大麻之目的,
係為供自己施用,此經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63頁),且被
告僅成功栽種出少許大麻植株,種植區域亦僅在其住所廁所
,種植規模有限,與大規模製造毒品販售謀取鉅額獲利之情
形有別,對社會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其犯罪情節實屬輕微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己
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且情節輕微。被
告栽種前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栽種大麻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又被告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將
大麻種子植入土壤,施以澆水、施肥、以燈具照射加速生長
等栽種舉動,核屬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各行為獨立
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栽種大麻之犯意,依一般
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
 ㈢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亦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持有二級毒品逾量罪。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
、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參照)。按大麻雖屬第二級
毒品,但大麻的栽種與製造乃是不同行為,故大麻的幼苗、
植株,縱使含有大麻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
品,仍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原料,尚難認屬第二級毒
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案並未查獲已經加工製造完成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如附表編
號1、26所示之大麻植株、大麻半成品,上開物品雖有鑑定
大麻成分,然依前開說明,僅屬第二級毒品大麻原料
自難認被告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甚至持有第二級毒品逾量
之情,公訴意旨應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為列管之毒品,竟仍基於製造毒品供己
施用之目的而於住處種植大麻,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種植大麻之數量非鉅,所栽
種之大麻植株復未經任何人工加工而成為毒品流入市面,犯
行所生危害程度尚屬輕微,再參其前有竊盜之前科,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 然參酌刑罰之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而非應報,經此偵審程 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被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況 刑罰制裁之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之再犯,對於初犯且惡性 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觸法即置諸刑獄,實非刑罰之目的 。準此,本院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並確實督 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日後行事更 為謹慎,認本案緩刑尚有附負擔之必要,參酌本案犯罪情節 、被告個人情狀,併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 萬元,並於緩刑期間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另依 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倘有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之情形而情節重大者,得依同 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8至19、26所示之大麻植株、大麻種 子、大麻半成品,非屬第二級毒品,然已鑑定出大麻成分, 即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 因送鑑驗而滅失部分,即不再諭知沒收。扣案如本判決附表 編號5至17、20至25、27至28、30、3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 有供栽種大麻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62-63 頁;本院卷第63-65頁),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起訴意旨 固認如本判決附表編號30所示之大麻植株(死)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該等物品未經鑑驗確含大麻成 分,自難逕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其餘扣案物品,檢察官並未聲請沒收,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 足資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柏萱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
編號 品名 數量 扣押處所 備註(下面項次記載有誤 請助理修正) 1 大麻植株 28株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2樓之5 ⒈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鑑定結果(偵卷第83頁):  送驗植株檢品28株(原編號1至28),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大麻種子 2包 ⒈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鑑定結果(偵卷第83頁):  送驗種子檢品2包(原編號29、30),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7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發芽率85%,種子合計淨重53.31公克。 3 吸食器 1組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4 研磨器 1組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5 溫溼度計 1個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6 PH值酸鹼值計 3支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7 奈斯鈣鎂硼肥料 1瓶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8 台建一號藻胺肥料 1瓶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9 PH值降低劑 2瓶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10 PH值升高劑 1瓶 即偵卷第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11 花寶肥料 1盆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12 Mr.420 cleaner 煙斗清潔劑 1瓶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13 施達必旺果實營養劑 2瓶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14 CLONEX植物營養劑 1瓶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15 酸鹼液(綠蓋子) 2瓶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16 篩網 2個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17 篩盆 1個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18 大麻種子(已發芽) 42顆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19 大麻種子(未發芽) 39顆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20 定時器 1個 即偵卷第21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21 除濕機 1台 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22 循環扇 2台 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23 分株盤 1批 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24 植物燈 6個 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25 照明燈 1串 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26 大麻葉(半成品) 1包 ⒈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⒉鑑定結果(偵卷第83頁):  送驗煙草狀檢品1包(原編號65),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61.43公克(驗餘淨重60.92公克,空包裝重32.42公克)。 27 LED植物燈(方型) 2個 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28 iPhone智慧型手機 1支 ⒈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⒉IMEI:000000000000000  29 vivo智慧型手機 1支 ⒈即偵卷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⒉IMEI:000000000000000  30 大麻植株(死) 8株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前停車場 即偵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31 大麻吸食器 1組 即偵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32 培養土 1包 即偵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33 鎮暴瓦斯槍 1枝 ⒈即偵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6。 ⒉經送鑑結果認不具殺傷力,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 34 瓦斯鋼瓶 2支 35 塑膠子彈 1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882號  被   告 葉時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時君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 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栽種、持有,竟意圖供製造 毒品以供自己施用,而基於栽種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 、4月間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wave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購買大麻花,大麻花夾雜大麻種子,遂自行購買栽種相 關器具,自112年6月起,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路0段0 0號之住所內,以將大麻種子在放摻水的餐巾紙待其發芽後 再移植培養土中,施以肥料及澆水之照護,再用燈管照射、 澆水、施灑肥料等程序,使大麻種子發芽並長成大麻成株。 嗣於113年3月12日,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時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2份、扣案物品暨現場查獲照片22張、被告手機搜尋紀錄及 相簿截圖25張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26日 調科壹字第1132392186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論罪:




(一)按大麻之栽種,是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中栽培,包括 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等具體行為。以播種 方式栽種大麻,係以種子播種後至成苗為主要階段,其栽種 行為之既、未遂,以大麻種子經播種後有無出苗而定。換言 之,行為人將大麻種子播種後已出苗者,無待於大麻成長至 可收成之程度,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號 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扣案之大麻植株28株,送請法務部 調查局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113年9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1860號鑑定書, 堪認被告成功栽種已出苗之大麻植株,已達栽種大麻既遂之 程度。
(二)次按111年5月4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立 法理由揭櫫:「裁種大麻之行為…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 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 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尚嫌情輕法重,致 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有過苛處罰之虞,且亦無足與為牟利而 大量栽種大麻之犯行有所區別,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90號 解釋意旨,增訂第3項,對於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2項所定之 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達罪刑均衡之目的」等語,可知 上開條項之適用,必有「情節輕微」之情形,始足當之,其 中立法理由所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應僅為一例 示說明,並非以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之情節為唯一判 斷基準,仍得依個案栽種大麻的場所、設備、規模(不具規 模、小規模、大規模)、數量多寡、是否僅供己施用、有無 營利性或商業性、造成危害之大小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行 為人之犯罪情節是否輕微。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 承係供自己施用而為本案犯行,又觀諸現場查獲照片及被告 手機內截圖可知,被告係自行上網查詢大麻栽種資料,並在 其住所廁所內種植,顯見被告種植區域非大,亦與具有專業 知識而大規模栽種,以圖製造毒品販售謀取鉅額獲利之情形 有別,是其犯罪情節應尚屬輕微。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之因供自 己施用,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其因栽種而 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為栽種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 罪。
三、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第4 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定有明 文。大麻種子、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 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 毒品大麻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438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大麻植株28株、附表編號30所示之大 麻植株(死)、附表編號2所示大麻種子2包及附表編號18、19 等培育中大麻種子81顆、附表編號26所示之大麻半成品, 固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依上開說明,僅屬製造第二級 毒品大麻原料,非屬第二級毒品大麻,除已鑑驗用罄外,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7、20至25、27所示之燈具、肥料等物 ,係被告所有且供種植大麻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8之 iPhone手機係被告用於購買大麻花(內含種子)及作為查詢 栽種大麻等資訊所用,請依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3、4及31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然此係 被告施用毒品所用,與其本案栽種大麻行為無涉,於其施用 毒品案件另行處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29所示vivo手機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 訴犯罪事實之關聯性,亦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柏萱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處所 備註 1 大麻植株 28 葉時君 新竹縣○○鄉○○路0巷00號2樓之5 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大麻種子 2包 隨機抽樣20顆,其中17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吸食器 1組 4 研磨器 1組 5 溫溼度計 1個 6 PH值酸鹼值計 1個 7 奈斯鈣鎂硼肥料 1瓶 8 台建一號藻銨肥料 1瓶 9 PH值降低劑 2瓶 10 PH值升高劑 1瓶 11 花寶肥料 1盆 12 Mr.420 cleaner 煙斗清潔劑 1瓶 13 施達必旺果實營養劑 2瓶 14 CLONEX植物營養劑 1瓶 15 酸鹼液體 2瓶 16 篩網 1個 17 篩盆 1個 18 大麻種子(已發芽) 42顆 19 大麻種子(未發芽) 39顆 20 定時器 1個 21 除濕機 1台 22 循環扇 2台 23 分株盤 1批 24 植物燈 6個 25 照明燈 1串 26 大麻葉(半成品) 1包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7 LED植物燈 2個 28 iPhone手機 1支 29 vivo手機 1支 30 大麻植株(死) 8株 31 大麻吸食器 1組 32 培養土 1包 33 鎮暴瓦斯槍 1枝 經送鑑結果認不具殺傷力,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83號為不起訴處分。 34 瓦斯鋼瓶 2支 35 塑膠子彈 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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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