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1396號
SCDM,113,竹簡,1396,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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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廷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廷焜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沈廷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1日6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之熊大淘寶樂園娃娃機店(下稱上開娃娃機店),徒手竊取店內櫃臺下放置之廣告帆布1個(價值新臺幣5,000元)欲作為遮蓋車輛之用,得手後旋即離去。嗣上開娃娃機店店長魏傳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案經魏傳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沈廷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4頁、第25
頁)。   
(二)告訴人魏傳旺於警詢之指述(偵卷第6至7頁)。
(三)偵查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偵卷第3頁、第8至
9頁)。
三、核被告沈廷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至上開娃娃機店任意竊取
他人財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實屬不該,念及被告犯罪
後於警詢、偵查時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暨所竊財物價
值不高,其年近77歲高齡、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
9頁)、經濟狀況貧困、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偵卷第4頁
、第15頁)等一切情狀,酌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 份附卷足佐,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程序、刑之宣告已足促其 警惕,本件宣告之刑暫無執行之必要,爰宣告緩刑2年。六、被告所竊得之廣告帆布1個為其犯罪所得,已返還告訴人魏 傳旺,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供憑(偵 卷第2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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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