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78號
SCDM,113,易,117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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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振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9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振凱與同案被告周佳毅(另為判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9日上午10時53
分前之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之住處內,
徒手竊取其父即告訴人羅德富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
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得手。
 ㈡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
由附表「提款人」欄所示之提款人將上開竊得之金融卡1張
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金融卡密碼,使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
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自告訴人名下上開土地銀行
帳戶內提領附表「提款金額」所示金額之款項,而以此不正
方法由自動櫃員機取得告訴人所有之財物。嗣告訴人察覺上
開土地帳戶內款項異常短少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
而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39條
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
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直系血
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
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於直系血親、配偶或
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者,依刑
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自亦須告訴乃論。
又銀行接受客戶辦理活期儲蓄存款,即與存款戶間發生不定
期消費寄託關係,客戶得隨時請求該金融機構於存款額度內
返還一定數額之金錢;而盜領者未經存款戶同意,持被害人
之金融卡,由自動付款設備輸入正確之密碼後,取得銀行存
款戶帳戶內之款項,盜領者用以領款之金融卡既係真正,且
係輸入正確之密碼提款,就該銀行而言,盜領者即屬債權之
準占有人,雖盜領者未獲真正權利人即存款戶之授權提款,
然債務人即銀行對盜領者所為之給付,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
規定,對於真正權利人即存款戶仍發生清償之效力;是銀行
於此情形下,即無任何財產損失,此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應
僅存款戶而不包括銀行;刑法第339條之2所指之自動付款設
備均為銀行所設置,並無自然人設置之情形,如其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包括銀行,則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
親屬間告訴乃論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所以依該親屬間告訴
乃論規定之規範意旨,亦應認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包括銀
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32號審查意見參照)。
三、經查,被告羅振凱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刑法第339
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
;而被告係告訴人羅德富之子,2人間具有直系血親關係,
此業據被告及告訴人所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軍偵字第99號卷【下稱軍偵卷】第53頁背面、第85頁背面)
,復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5頁),是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第343條
準用第324條第2項等規定,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均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其對被告之告訴
,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同案被告周佳毅與被告共同犯上開罪責部分,因被告所涉
犯親屬間竊盜、親屬間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
之物等罪嫌,均屬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而無「(撤回)告訴
之主觀不可分原則」適用,是告訴人對被告撤回告訴之效力
,尚不及於周佳毅周佳毅所犯罪責仍應依法論罪科刑,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
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人 1 112年7月9日上午10時53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湖口好客門市 5,000元 周佳毅 2 112年7月9日上午10時56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3 112年7月9日下午1時20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湖中門市 1萬元 周佳毅 4 112年7月9日下午4時10分許 2萬元 羅振凱 5 112年7月9日下午4時11分許 1,000元 羅振凱 6 112年7月12日上午10時45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7 112年7月12日上午10時46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8 112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9 112年7月12日下午3時17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10 112年7月13日上午8時49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11 112年7月14日上午9時19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竹縣湖笙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12 112年7月15日晚間10時34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湖中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13 112年7月15日晚間10時36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14 112年7月16日下午1時8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15 112年7月16日下午1時9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16 112年7月16日晚間8時53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湖鏡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17 112年7月16日晚間8時54分許 1萬元 周佳毅 18 112年7月17日凌晨2時44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源威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19 112年7月17日晚間9時36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之全家超商向安宅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0 112年7月17日晚間9時38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21 112年7月18日凌晨0時57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之全家超商達生八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2 112年7月18日下午2時18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湖鏡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3 112年7月18日晚間10時51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湖口好客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4 112年7月19日凌晨0時40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湖鏡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5 112年7月19日中午12時40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萊爾富超商竹縣湖笙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6 112年7月20日晚間9時14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之統一超商家利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7 112年7月20日晚間9時15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28 112年7月20日晚間10時41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湖口廠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29 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8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庄子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30 112年7月21日下午3時12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街00號之全家超商達生八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31 112年7月21日晚間8時29分許 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超商桃縣楊湖門市 2萬元 周佳毅 32 112年7月24日凌晨2時7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湖口郵局 2萬元 周佳毅 33 112年7月24日凌晨2時8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34 112年7月24日晚間10時58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6萬元 周佳毅 35 112年7月26日下午5時43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36 112年7月27日上午6時42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37 112年7月28日凌晨0時28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38 112年7月29日凌晨2時19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39 112年7月30日晚間7時47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0號之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6萬元 周佳毅 40 112年7月31日凌晨2時21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6萬元 周佳毅 41 112年7月31日晚間9時2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42 112年8月1日晚間9時28分許 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之土地銀行楊梅分行 6萬元 周佳毅 43 112年8月1日晚間9時28分許 2萬元 周佳毅 44 112年8月2日上午10時59分許 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6萬元 周佳毅 45 112年8月3日凌晨2時40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46 112年8月3日凌晨2時41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47 112年8月4日上午11時19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48 112年8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許 6萬元 周佳毅 49 112年8月5日凌晨0時許 5萬1,000元 周佳毅 總計:151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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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