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99號
SCDM,113,單禁沒,199,2025041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應沒收銷燬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振煌前因附表編號1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
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另案接續執行);而附表編號2、3、4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均係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
前所為,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且附表編號1、4被告
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附表編號2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表編號3被告持有
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74號
、第1300號、第1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附表編號4被
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罪嫌部分,因同一事
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5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為該案處分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等情
,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經送
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
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范振煌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新竹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74
號、第1300號、第1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核閱全案卷證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應沒收銷燬物名稱及數
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
檢出毒品成分」欄所示之成分,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
示之證據在卷足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
燬之。而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3之吸食
器、殘渣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
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
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
應沒收銷燬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表:
編號 查獲情形 應沒收銷燬物名稱及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證據資料 1 為警於112年9月14日14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102室之租屋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右列物品等物,復於同日15時58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112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 海洛因2包(毛重3.76公克、6.22公克、合計驗前淨重4.775公克、驗餘淨重4.768公克、純質淨重2.27公克,含包裝袋2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0月3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956R)、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670號鑑定書 2 為警於113年5月19日11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2樓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右列物品等物,復於同日14時30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874號)。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56公克、驗前淨重9.608公克、驗餘淨重9.606公克,含包裝袋1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3795) 3 被告於113年8月12日21時23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號,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其主動將右列物品等物交付警方查扣,經警於同日23時32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 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5號鑑驗書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海洛因殘渣袋1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為警於113年3月7日10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3樓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右列物品等物,復於同日14時2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113年度毒偵字第1300號、113年度偵字第4758號)。 海洛因2包(毛重1.77公克、1.3公克、合計驗前淨重1.831公克、驗餘淨重1.824公克,含包裝袋2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390) 甲基安非他命4包(合計驗前淨重46.08公克、驗餘淨重45.932公克、純質淨重25.345公克,含包裝袋4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2日、5月22日、6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389、A2392、A2389Q、A2392Q) 大麻1包(毛重0.98公克、驗前淨重0.595公克、驗餘淨重0.56公克,含包裝袋1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39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