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40號
SCDM,112,金訴,640,202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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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宗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主文欄所載」之記載,更正為「所處之刑如附表主文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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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