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東益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桐誌
訴訟代理人 李旻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114年2月15日
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4年
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廷元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土城分行 110年12月31日 12,970元 AE556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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