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福星
代 理 人 林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安妘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8631-0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8632-1 1000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78633-3 1000 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7599-3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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