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3號
PCDV,114,除,43,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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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洪玉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姜武雄 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113年9月10日 52,850元 QA5565209 002 洪玉真 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行 113年8月7日 5,820元 QA5551047 003 裴梅秀 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 113年9月10日 13,600元 JC038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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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