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67號
PCDV,114,除,167,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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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林宜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
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
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及公
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4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張昆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12月31日 42,200元 BS03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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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