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0號
PCDV,114,除,10,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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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金蓮
代 理 人 鄭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2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林傳傑 87年12月21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250,000元 CH36995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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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