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王建發
被 告 陳健明
魏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1時15 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訴訟代理人范詩涵提
出受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國忠委任之民事委任狀,惟李國忠未向本
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亦應依法補正,未補正則禁止代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