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274號
PCDV,114,重訴,274,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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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鄭燦雄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陳冠鳴律師
被 告 吳佩倢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4258元,惟依原告所提被告家事準
備(二)狀所載系爭不動產價額至少為1945萬2313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945萬2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748元,
原告僅繳納9萬4258元,尚欠10萬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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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