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黃詩純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熹
被 告 安家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拱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3,86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
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
)。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頁至75頁),揆諸前開說明,其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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