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源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徐敬豪(即曹為智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已變更
,並由新法定代理人出具委任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庭言詞辯論
,新法定代理人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
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