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64號
PCDV,114,訴,264,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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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高文帥
被 告 吉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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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