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高文帥 被 告 吉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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