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78號
PCDV,114,訴,1078,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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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周言叡
被 告 錢幽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33744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
以114年補字第87號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起訴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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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