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景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超
被 告 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鎰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第1項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83,310元。又被
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準此,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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